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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訊息簡述:

  • 出版社:五南   
    新功能介紹
  • 出版日期:2015/09/22
  • 語言: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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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



男子潛藏校園廁所 偷拍國小女童如廁 | 情慾犯罪 | 社會 | 聯合新聞網
一名張姓男子於4月2限量優惠商品5日中午潛藏於某國小廁所,用手機及平板電腦偷拍女童如廁過程,留存多位受害女童的如廁畫面與影片,因一名女童上廁所時機靈發現張男的手機黑影,才讓校方順利揪出張男的變態行為,新竹地檢署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罪嫌,將張男提起網友一致推薦CP值爆表公訴。檢方調查,4月25日中午12點半,張男藏匿在某國小廁所內,同時以手機及平板電腦開啟攝影功能,從廁所隔間下方空隙由下往上偷拍4名女童如廁的隱私畫面,直到第5名女童在廁所內發現手機黑影,蹲低一看竟是有人偷拍,立即跑回教室告訴班導師,班導師衝進廁所,發覺張男反鎖在廁所內,等張自行走出,將他帶至警衛室,由值班警衛報警特惠周年慶處理。. } }); } 警方查扣張男的手機與平板電腦後,發現多個偷拍的攝影及照片檔案,皆為脫褲裸露臀部等身體隱私部位的鏡頭,實在不堪入目。檢方調查,被張男偷拍的國小女童都是未滿12歲,而張男拍下的照片,都是女童脫褲如廁的內容,足以引起羞恥、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且侵害兒童的性隱私權,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兒童或少年為猥褻行為之影片」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周年慶折扣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等罪嫌,全案提起公訴。新竹地檢署。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燒蔣公銅像案北市府沒補正 法院判不受理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7日電)郭姓男子去年夥同林姓男子以乙炔噴槍,燒熔陽明山國家公園辛亥光復樓前蔣公銅像。士林地院認為,北市府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不得為告訴人,且市府也未補正,今天宣判不受理。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檢方起訴指控郭姓男子去年6月14日與林姓男子,到台北市北投區陽明山國家公園辛亥光復樓前廣場,以乙炔噴槍燒熔並切割蔣中正銅像頸部,留下大片油漆遭燒熔及切割痕跡,涉嫌毀損等罪。

承審合議庭指出,刑事訴訟法所稱的被害人及告訴人,是指自然人與法人,也就是民法上的權利能力者。

合議庭認為,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台北市政府是具有權利能力的公法人,而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雖是工務局下設機關,但並非公法人,無權利能力及意思能力,不得為刑法上的告訴人。

合議庭指出,銅像由日本落合國際獅子會、台北市信義國際獅子會捐贈,於民國68年12月25日舉行奠基典禮,銅像實質管領權者雖是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但與該處是否具備告訴能力並無關係,提起本案告訴的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告訴不合法,也未補正,判決不受理。

判決還指出,銅像並非由台北市政府依公園性質及環境需要所設置雕塑的園景設施,只是原先由他人捐贈未編入財產清冊內的他人捐贈既有雕塑品,自非公園路燈管理處職務上所掌管之物品,也不構成刑法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嫌。

此外,合議庭認為,銅像頸部後方有大片油漆遭燒熔及切割痕跡,而該銅像高度超過一人,正面全未受損,且銅像作用只是供後人瞻仰遺容,銅像整體完好,難以認定達毀損既遂程度,全案仍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0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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